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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dhy  2016-08-02

    地名是人类文明足迹的标识,承载着特定地域的沧桑历史和厚重文化,也记录着一座城市的成长历程。1月27日,扬州市公布《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本办法一旦通过开始施行,地名的命名、更名等相关事宜都需依照一定规则执行。令人关注的是,其中“大厦”、“广场”、“中心”等一度使用混乱的地名,今后都将按照一套可裁量的尺度依规用以命名。

  扬州市拟规定,大型建筑群使用的通名今后需依照一定标准命名。高度在50米以上、楼层在15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可称为“大厦”;以商业购物为主,建筑面积较大的高层或大型建筑物,可称为“商厦”;其他相对于周围环境显得醒目、突出,具有标志性作用的较高层楼宇,可选用“大楼”、“商场”等。

  “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大型商务建筑物或建筑群。“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群。“城”,指城区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多功能大型建筑群。以“广场”、“中心”作这商业、商务办公、居住、金融、娱乐等多功建筑物的通名时,一般应在“广场”、“中心”前冠功能性词语,如“商务”,与广场、中心组合成通名,如“商务广场”、“商务中心”等。

  一些词语将被禁止用于地名。该市规定,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地名专名的采词,不得使用具有是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政治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内涵的词语,如“天安门”、“中南海”等;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江苏”等词语。其中特别提出,除中共扬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直属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建筑物外,不得使用“扬州”词语。

  地名管理办法对居民区专名有了表述,居民区专名应使用词义健康、语言简洁,易被社会大众理解接受的语词。不得使用晦涩难懂、牵强附会、超出常理或含义不确切的(修饰性)语词。

  同时,地名管理办法中列出了违反相关地名管理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其中,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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