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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5-18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案情】
 
  2004年12月21日,红太阳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4425670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7年10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准的专用期限为2007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核准的商品服务列表为:小型机动车、运货车、电动车辆、货车(车辆)、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辆轮辐、小汽车、摩托车等。该商标为图形加中文及其拼音组合商标。2010年3月26日,红太阳公司向江汽公司发出警告函:你公司制造并于市场上销售的“瑞风、瑞鹰、宾悦、同悦”等系列汽车所使用的尚未获得商标注册的五星标识与红太阳公司已取得注册的商标高度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已严重侵犯了红太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敦促你公司立即停止在汽车、公司网站和宣传材料等事项上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一切与涉嫌侵犯红太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有关产品,否则,将启动法律程序,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江汽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尚未获准国家商标局注册。其收到上述函件后不久,即于2010年4月15日对红太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诉讼。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到如何对组合商标的专用权进行保护的问题。对江汽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是否侵犯红太阳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存在不同意见。***种意见认为:组合商标可以拆分进行保护,江汽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侵犯红太阳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组合商标不可以进行拆分保护,江汽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未侵犯红太阳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江汽公司的商标标识所使用的商品为汽车类,红太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第十二类亦为汽车,即江汽公司被红太阳公司发侵权警告的“椭圆形加五叉星”商标标识所使用的商品与红太阳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因此,可以进行下一步判断:涉案两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并造成混淆或误认。
 
  1.关于组合商标的保护
 
  江汽公司在汽车商品上所使用标识的性质应为未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虽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专用权,但只要其不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对于该非注册商标之上的其他正当权利,依法应予保护。江汽公司使用的商标标识是一个“椭圆形加五叉星”图形,而红太阳公司的注册商标是一个组合商标。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依此,组合商标实行整体注册、整体保护的原则。本案中,红太阳公司的第4425670号注册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该组合商标是一个整体,由多个独立的部分组成。红太阳公司在使用该组合商标时,应当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而不能单独使用该商标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也不能对组合商标进行任意拆分要求保护其中的某一部分,否则即违反商标法关于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图样的规定,导致无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红太阳公司虽对其图文组合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然而在实际要求保护过程中,红太阳公司对该图文组合商标进行了拆分,实质上要求单独对“正圆形框内含正实心五角星”图形部分加以保护,该要求保护行为与红太阳公司取得授权的注册商标标识不相一致,不属于对其被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正当维权。在判断该商标是否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问题上,应将组合商标的整体或商标的主要部分与他人使用的商标进行比较。本案中,对于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文字内容和文字意义往往成为商标识别性和特殊性最显著的特征。因此,对于有汉字的图文组合商标来说,该组合商标最为显著的实质部分亦即主要认读部分是汉字“大运”,而非“正圆形框内含正实心五角星”的图形。江汽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并无汉字“大运”,亦无汉语拼音DAYUN,两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关于是否会造成混淆或误认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及其来源。本案涉案产品为汽车,相对而言,汽车属于贵重商品,普通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汽车商品时,往往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对于所欲购买或使用的汽车,在品牌、性能、价格、外观、售后服务、制造商的资质等许多方面,一般都要进行慎重仔细的了解。而相关公众施以的注意力越高,导致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就越小。江汽公司自2005年底开始在其生产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上使用标识,且该图形标识与“江淮汽车”或“JAC”标识一并在汽车商品上使用,江汽公司通过持续推广、宣传、使用,标识与“江淮汽车”“JAC”已形成了固定的联系,该未注册商标标识已具有了很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对两者商标所标注的商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红太阳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就相关公众在消费购买江汽公司商标所标示的汽车商品时,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是误认为其来源与红太阳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的事实予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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