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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28
“应完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制度。”近日在“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上,天津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关颖发出上述呼吁。在此次论坛上,如何发挥家庭的作用,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引起了***学者的关注。

中国教育学会常务副会长郭振有说,家庭的作用不仅早于、长于学校,而且深于和大于学校。一个品格高尚的人,大都与家庭的良好熏陶有直接关系。而问题学生在走上社会后暴露的种种问题,大都可以在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中找到根源。“问题学生的背后,一定站着有问题的家长。”郭振有说。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信息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快捷便利的同时,借助新兴电子技术成长起来的新媒体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引起了与会者的担忧。

“新媒体就像一把双刃剑,它的诸多特性如果不能被有效控制而任意发挥的话,就会引发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思想、性格尚未成熟,独立判断还未养成、自控能力相对较弱的青少年群体而言,在他们享受着新媒体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新鲜而又刺激的媒介体验的同时,也非常容易沉迷于新媒体提供的虚拟空间之中,沉浸于网络世界而不能自拔,从而混淆了真实与虚拟、网络与现实之间的界限。再加上青少年极强的模仿能力,当他们受到新媒体中不良信息影响时,就非常容易被引入犯罪的歧途。”北京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彭吉象在描述网络带给青少年的影响时如是说。

彭吉象认为,家庭成员作为青少年的亲属,应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首先做到自己合理地利用新媒体,为青少年作出表率,而当青少年出现不良的媒介使用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的苗头时,家庭成员也应配合学校、政府等机构,共同纠正青少年的错误行为。

作为致力于家庭社会学和青少年问题研究的学者,关颖介绍,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涉及未成年人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条款内容不少,涵盖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监护、教育等方面。可是在现实中,相当多的父母并不了解这些内容,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

关颖表示,近年来,重点青少年帮扶、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网吧治理等工作开展得卓有成效,在关爱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活动中,也做了大量工作,未成年人生存的外部环境得以改善。但是无论社会做得多有成效,孩子一旦回到家里,如果家庭环境不良、监护人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一切问题会依然如故,所有改善外部环境的努力便前功尽弃。比如帮助流浪儿童回家,流出地和流入地工作的每个环节即使都做得非常好,但家庭留不住孩子也是枉然。不重视家庭教育、忽视家庭教育的结果就是家庭成了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中最大的“短板”。当孩子出了问题,再争取家庭配合常常是积重难返。

“既然家庭环境不良、父母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缺失产生或催化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那么改善家庭环境就应当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着力点。然而社会现实表明,越是问题家庭,通过自身改变的能力越弱,实现改变的可能性越小,尽管广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非不想改变自身在抚养教育孩子中的困境。因此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对这样的家庭给予帮助乃至救助。”关颖说。

关颖还表示,在我国,“家庭的事是私事”的认识根深蒂固,发生在家庭内部的问题,很容易被掩盖而使得未成年人得不到及时帮助和救助。那些在未成年人抚养教育中有过失的监护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往往加剧了对孩子的侵害。关颖建议,应完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制度,强化对监护人的监督与惩戒。

关颖认为,在监督方面,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最基层组织或者有专职人员、社会工作者受理任何人对监护人问题的举报。并且有责任通过邻里沟通、走访家庭等方式,及时了解家庭抚养监护未成年人的情况。同时规定任何人发现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都有向居委会或村委会、当地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社会福利机构等报告的义务,尤其强调教师、医生等与未成年人直接相关的人士要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及时举报。这是对监护人问题进行干预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

而在惩戒方面,关颖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的惩戒措施尚缺乏可操作性,相关条款还需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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