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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27
备受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务院提请12月24日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拟在法律上明确,对农村村民住宅单独给予补偿。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在会上作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6月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12月***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和建议,吴邦国委员长2012年3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将修改土地管理法明确为今年的立法任务。

国务院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2009年就启动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研究论证工作。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提出,“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会后,国务院法制办即会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成立了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收集整理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文件;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就土地和村民住宅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公共利益范围界定等问题,到22个省区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对31个省区市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土地出让收入、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规划区内外整村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书面统计调查;到国家信访局了解被征地农民社保、信访动态;对不同的补偿安置方案反复进行了比较测算;对国外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还召开了13个省级政府和18个城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围绕土地征收制度中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领导小组经过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认为,总体上看,1998年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以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耕地、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关系重大,涉及的问题较多,有些问题还在探索试验,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以分步解决为好。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着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应先集中精力解决好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其他问题继续抓紧研究,条件成熟形成方案后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宋大涵说,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四十七条。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应当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四十七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据此,领导小组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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