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的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者终止时对入住的老年人没有安置妥善。针对上述问题,二审稿增加: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二审稿同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还应当按老年人口比例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修订草案对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规定较少,未能充分体现社区在养老服务中应发挥的作用。为此,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作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进入二审稿。
此外,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也写入二审稿。二审稿中明确,所称老人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