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修改过程中,为充分体现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建议,可以将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作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并增加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规定。
为此,法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将积极支持发展以日间照料为主的社区养老服务,加强城乡社区老人日间照料、托老所、互助养老等服务设施建设,努力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