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希龙指出,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总结四川省十多年来开展政务服务工作经验,巩固政府转变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成果,进一步解决目前工作中仍然存在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服务中心运行缺乏明确规范,公开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等突出问题。因此,二审稿将条例的名称由《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条例(草案)》修改为《四川省政务服务工作条例(草案)》。同时将条例规范的政务服务确定在一定范围内,将草案第二条***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政务服务是指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在统一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集中依法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活动”。
此外,二审稿还对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部门三者的法律关系在内容和条款上作了修改和调整。在草案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办理前款政务服务工作的场所。”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集中办理政务服务工作的政务服务中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所属政务服务部门承担具体政务服务”。将草案第六条修改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