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是我国第六大淡水湖泊,是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湖三河”之一,位列云南省重点保护的九大高原湖泊之首。滇池流域不仅是云南省昆明市生存和发展的摇篮,也是云南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是云南省经济最发达、人口最集中、城市化水平最高的区域。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灿章介绍,1988年7月1日,昆明市地方性法规滇池保护条例颁布实施,2001年进行了修正。这部法规实施24年来,在保护滇池资源、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滇池水环境保护、水生态平衡、水资源供需等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滇池保护治理、开发利用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亟需通过将市级地方性法规上升为省级地方性法规来解决。
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道兴指出,滇池是昆明的“母亲湖”,滇池清,昆明兴。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滇池保护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滇池保护治理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条例细化并明确了昆明市和流域有关县、乡的滇池保护责任;对滇池保护区域进行分级划定保护,明确各区域管理重点,对一级保护区实行严格的“禁建”措施;通过从外流域调水和增加滇池水量提高滇池正常运行水位;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对滇池水域航行船只实行严格准入制,对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对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扩大现有综合执法范围,提高处罚标准等。
杨灿章表示,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使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四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滇池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合力。条例第二章专门规定了滇池保护管理机构和职责,明确省人民政府领导滇池保护工作,应当建立滇池保护的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滇池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明确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滇池流域保护工作,有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保护滇池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滇池管理机构和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职权职责。
为了解决滇池管理中存在的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和管理不作为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使省、市、县、乡各相关部门在滇池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履行职责,形成合力,提高滇池保护治理工作的力度,条例还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对其所属的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滇池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该条例第八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滇池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滇池保护。
为了突出保护重点,有效地进行管理治理,条例借鉴了云南省内省外其他湖泊保护法规的做法,对滇池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将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区域作为滇池保护范围,并将此范围分别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水源保护区。例如,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和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以内的路缘线为界。条例根据各个保护区的范围、功能,明确了各级区域保护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规定了禁止性行为。
“滇池治理和保护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资金保障,但资金筹措困难。为此,条例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治理。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从滇池取水缴纳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贷款、捐款、赠款和其他资金。”杨灿章说。
“滇池保护专项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主要靠政府投入。对一审中提及的收取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目前国家没有相关政策法规。”昆明市人民政府一名工作人员在发布会上表示。
记者注意到,在法律责任上,条例列举了8种国家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和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对未完成滇池保护目标责任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体现了对违反滇池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纪行为实行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对滇池保护范围内的7大类禁止性行为,根据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分层次设定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