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公交司机为躲避行人横穿马路被迫急刹车,导致乘客侯先生手掌骨折。虽是下班途中受伤,但由于未及时报警,事后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侯先生未被认定为工伤。为此,他将朝阳区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认定。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下班受伤未被认工伤
侯先生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被派往丰台交通支队北京西站大队担任协管员。据侯先生说,2014年9月16日,他下班途中乘坐公交车时,司机为躲避横穿马路的行人急刹车,导致其右手掌骨折。
事发后,侯先生的工作单位同意认定工伤,但朝阳区人社局始终不予认定。侯先生认为,其受伤系因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遇上的交通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同时,该事故为车辆躲避行人的单方交通事故,只因未向交管部门及时报案、伤情当时未显现,故导致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为此,侯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朝阳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据了解,侯先生曾起诉公交集团第六客运分公司,经法院判决获赔1.1万余元。据他说,其当时没有及时报警是因当时伤情未立即显现且又是单方事故。次日,他因手掌剧痛去医院拍片发现骨折才报警,导致交管部门因无事故现场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被告只认责任认定书
朝阳区人社局当庭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三是受伤害职工应当在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此外,《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事故责任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原告工作单位并未提供原告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并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是原告与公交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而非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因此,原告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侯先生的妻子作为代理人出庭。她认为,被告仅以原告未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非常机械且错误,判决书足以认定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已履行了向被告出具法律文书的义务。
对此,朝阳区人社局指出,原告提交的判决书中未明确事故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该提交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道交法》也规定了事故现场处理的事项,如现场报警等。公交公司的证明并非有关机关责任认定证明,原告未按相关要求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未按被告要求予以补证。
“被告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必须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被告代理人说。此案未当庭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