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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5-15

12月1日起,一批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其中,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需与人员密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100米以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修订后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办法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此外,办法还指出,对于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经营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网络文化企业内容将自审 网游和网络音乐先行试点

 文化部日前出台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办法指出,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容审核制度,对拟上网运营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进行事前审核,确保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

根据这一办法,原来主要由政府部门承担的网络文化产品内容审核和管理责任将更多地“放权”交由企业承担,通过做实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和提升企业自我管理能力,同时政府加强对企业服务和后续监管,来确保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的合法性。

办法表示,文化部计划首先将网络音乐、移动游戏行业的审查备案工作交由企业自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扩大自审范围,逐步减少政府审查事项,降低审查层级,提高工作效率。

办法规定,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由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人员实施。内容审核人员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办法要求企业保障内容审核人员的独立表达权,同时也明确了其承担的责任,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出现重大审核失误的,将注销其资格证书。

教科书选用文字、音乐等作品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公布《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将开始按此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教科书选用文字、音乐、美术、摄影作品的报酬,广大著作权人将从各类教科书中获得应得报酬,办法具有强制性。

办法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为: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报酬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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