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立项、执收、资金、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并形成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根据特定需要收取的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货币捐赠收入;
(九)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安全、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组织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核算、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