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网 国家政策】***条 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义务植树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与绿化有关的任务。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外,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义务植树。
年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
鼓励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制定义务植树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并对义务植树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同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植树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每年***季度为贵州省义务植树活动季。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的公益性宣传。在“3.12”植树节、贵州省义务植树活动季期间集中宣传报道,增强公民的义务植树和生态文明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义务植树教育。
第十条 公民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保护义务植树成果,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花草、树木、林地、绿地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应当以绿化荒山荒坡、改造残次林和疏林地的补植补造为重点,与城乡绿化建设,农村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绿化相结合。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和义务植树责任区。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制定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并将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由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义务植树。
其他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参加义务植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