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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9-13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中划出不低于5%的比例,由财政全额拨付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人大、政协在选举、推荐代表、委员时应当有残疾人的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人代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对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但不得向残疾人收取证件工本费。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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