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扶持 > 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9-09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提供依据。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新城区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区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区规定权限内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进行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依法公开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信息,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关键词:
推荐阅读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