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工业、服务业、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以及实施标准化监督等方面的标准化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将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标准化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
第六条 实行标准化贡献奖励制度。对制定具有科技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先进水平标准,以及实施标准化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标准化活动进行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标准化活动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