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
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的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设立,坚持政会分开和自愿入会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律发展。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健全内部组织、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依法开展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布局,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规范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