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扶持 > 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7-04-08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 援助】***条 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关键词:
推荐阅读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