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
本条例所称的国防教育,是指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工作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五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工作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和研究解决国防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国防教育重大活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组织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宣传和普及国防知识。
第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学校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 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科技、国家安全、财政、建设、交通、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特点,做好有关国防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