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为了适应老年人生活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制定养老服务促进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养老服务促进政策。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养老服务活动。
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督促指导。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宣传,营造养老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制定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区县规划部门依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本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
第十二条 住宅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要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整合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资源,以街道、乡镇为基础,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建设若干社区老年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国有公益性用地没有明确用途的,可以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所需用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老年人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和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