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设立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请示》(发改西部〔2016〕4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印发。试验区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毗邻俄罗斯远东地区,是我国对俄开放的重要窗口、参与东北亚合作的重要前沿。建设试验区是加快沿边开发开放步伐、完善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化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扩大我国同东北亚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与务实合作,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实现边疆繁荣稳定发展。
二、试验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抓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机遇,充分发挥对东北亚开放合作的综合优势,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着力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深化投资贸易合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将试验区建设成为中俄战略合作及东北亚开放合作的重要平台、联通我国与俄罗斯远东地区的综合性交通枢纽、沿边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睦邻安邻富邻的示范区,形成沿边开发开放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试验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积极探索“多规合一”,优化空间布局,保护生态环境,集约节约利用资源。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对试验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倾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地方切实解决试验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对试验区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阶段性总结评估,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