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条扶持措施具体为
一、2020年度,对在哈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2019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延至2021年12月31日再做调整(2020年度参照执行,红牌企业除外)。
二、2021年12月31日之前,纳入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只留存监管资金额度的3%用于庭院的绿化、道路、照明等后续配套工程建设,其余资金开发企业可以随时申请,直接拨付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注的施工单位账户。
三、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可申请以承诺方式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逾期违约未足额缴纳的,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2021年9月30日之前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符合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签约其他有关规定的,可以受理项目签约。
五、公积金贷款项目实现项目签约网上审批,由原有每周召开审贷会,调整为单个签约项目随时提交,随时审批。
六、支持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七、公积金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可按月分次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购房贷款,同时开通网上办理方式,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办理。
八、将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原来的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
九、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公积金六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十、支持哈尔滨银行等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对居住用途的公寓产品给与享受住宅按揭贷款同等政策支持。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煤气收费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十一、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并鼓励开发企业对销售的住宅房屋、居住型公寓等新建商品房进一步让利给购房群众,在此基础上,对援鄂人员、抗疫受表彰人员等特殊贡献群体购房的,予以购房更加优惠的政策。政府将对让利企业的销售情况进行考核,给予表彰、嘉奖。
十二、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可在联机备案系统中行使合同签订、解除自主权,每套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次数限定为一次。
十三、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下行压力较大的区及县(市),及时通报本地新建商品房库存量、销售量和下行压力等情况,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采取打折促销、团购等方式让利销售新建商品房。
十四、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属地主体责任,严格指导企业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积极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复工复产。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税务、金融、住建、公积金、不动产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同,积极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适时研判房地产走势,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做到落实防疫措施和搞好生产经营两不误,共同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