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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dhy  2016-08-10

5月31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加上2013年6月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2015年4月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标志着我国政府全面治理水、陆、空环境的整体政策框架基本形成。

当我们看到黑臭的河道,我们呼吁污水处理;当我们呼吸着浑浊的空气,我们呼吁消除雾霾;当我们路过小山一样的垃圾堆,我们呼吁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处理。可是,河水可以变清,天空可以变蓝,垃圾可以从身边移走,但是,这些污染,到底会去哪里呢?他们是否就因为人类的技术处理而彻底消弭于无形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物质不灭,能量守恒。虽然我们的技术已经得到很大的发展,但迄今为止,大部分污染治理的本质都是“转移”污染物。比如,常见的污水处理是把水污染物转化为“污泥”,常见的烟气治理是以固体或液体的形式把大气污染物收集起来。最终,这些污染物会以固体的形式回到土壤。事实上,自然界的物质本身就存在复杂的水、陆、空循环,土壤是许多物质的汇与源。大地以博大的胸怀接纳着所有,又以它自己的方式目送许多物质的离开。换句话说,土壤不仅会受到各种工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危害,一些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也会转移为土壤污染;反过来,积聚在土壤中的污染物则往往会长期、缓慢地释放,直接影响动植物和人们的生活环境。如果缺乏对土壤污染的整体防治,也就谈不上全面、科学、高效的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

臭水河和雾霾是我们看得见闻得着的,但脚下这块土地的状况,却似乎被表层的水泥和绿化所掩盖起来了。可是我国的土壤污染状况并不容乐观。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2014年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指出,我国土壤的总超标率为16.1%,其中污染最严重的几类土地,如重污染企业、工业废弃地、采矿区等,超标率高达30%以上。换而言之,如果你的身边有这样的土地,你有三分之一的概率正在遭受土壤污染威胁。

土壤污染中最麻烦的是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它们普遍具有一定的生物毒性,并且难以自然降解。举例来说,我国从1983年起正式停止生产和使用化学农药滴滴涕和六六六,但是到2014年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发布时,还分别有1.9%和0.5%的调查点位存在滴滴涕和六六六超标现象——整整三十年后,它们还没有消失。近几年,依然有科学家从中国人的体内检测出滴滴涕和六六六,而根据毒理学研究,滴滴涕不仅有一定的致癌作用,还可能影响人体生殖健康。生活在污染土地上的人们,容易通过食物链作用,比如饮用受污染的水、食用污染土地上长大的农作物和动物,最后超量摄入这些污染物,从而带来各种健康隐患。应该说,这比雾霾更加防不胜防!

多年以前就被媒体曝光的“镉大米”,其实已经为我们提醒了土壤污染,特别是耕地污染的危害。不过,买不买敏感地区生产的大米似乎是可以选择的,所以或许还不足以引起大部分人的警觉。前不久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在暴露工商业场地污染现状的同时,似乎也为更多的城市居民敲响了警钟:土壤污染可能就在你我每一个人的身边,而且我们可能无力逃避。

我们可以把锅推给“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但我国过去在土壤环境管理方面的不足也是客观事实。你可能不相信,到现在为止,我国都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至于土壤质量的系统性监测和信息发布体系更是基本空白——除了江湖流言,你想知道自己居住的小区是不是“毒地”都没地方让你知道。相比之下,水啊,大气啊,人家可是要法有法,要标准有标准,要监测有监测,要公报有公报。人们一重视雾霾,PM2.5马上就写进了2012年版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可是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呢?那都是1995年制定的版本了。

赶在今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之前出台的“土十条”,基本涵盖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各个工作环节,应该说承载了相关部门对它的重视与期望,也响应了人们对土壤保护与监管体系的呼唤。

那么,“土十条”到底说了些什么呢?

顾名思义,“土十条”共有十条,内容分布呈“二八”格局:两条重“治”,八条重“防”。这种“防”重于“治”的倾向,跟我们目前的实际能力有关,也跟土壤污染的特征有关。

第一,考虑到我国土壤环境管理能力薄弱的现实,首要工作是建立一套基础政策体系,建设一套监管系统,并提高整个系统的执行能力。污染土壤“摸家底”的工作,其实我们还没有做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所提及的超标率数据,都是点位数而不是面积,对于描述我国土壤污染的真实情况存在很大的误差。国土、农业、林业和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职能互通、数据共享的基础监测体系。可是没有这套体系,我们就做不到规划住宅、医院、学校等时避开“毒地”,做不到暂时禁止“毒地”生产粮食和果蔬,做不到责成工商企业治理场地污染。这种基础的预防能力,重要性一定甚于治理修复某些特定的地块,就好像医生治疗重症患者时,要先从头到脚先检查一遍,该安的机器监控先安上,然后再做外科手术。

第二,土壤污染的治理往往涉及长周期、大资金,对治理技术和项目管理的要求都比较高,一旦发生土壤污染,就要花很大的力气治理,只有做好全面预防,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长期环境损害,降低治理成本。

“土十条”提到的“谁污染谁治理”,是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提出的经典原则,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现实中,谁污染有时很难确定,特别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部分受污染土地,权责纠纷可能像一团乱麻难以梳理。对于承担兜底责任的地方政府,如果遇到几家倒闭了的,破产了的,投资方跑路了的重污染企业,那一定是欲哭无泪。钱是一个实际问题。土壤修复的成本少则每亩十几万,多则上百万,住宅和工业用地都不一定拍卖出这么高的价钱,更不用说每年每亩最多收入几千元的耕地了。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上级财政支持、公私合作项目(PPP)、绿色债券等手段融资,依然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土壤污染的末端治理难度如此之大,绝对不像有了污水处理厂就能安心排放生活污水,有了超低排放就能大胆发展火电。“土十条”提醒我们,一定要树立严格防控的意识和思想。当然,它也借鉴了许多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建立污染防治基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市场性预防控制手段。这是说,为了防止土壤污染发生后污染者无力负担或找借口破产、跑路,在某些敏感行业正常生产时,就在行业内建立互助性的防治基金,或设立保险品种,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运营,由政府进行监管。如果没事就返还投资收益,如果有事就冲抵治理费用。这种额外的基金或保费投入既是对企业的一个提醒,也是对全社会环境利益的一种保障。

最后,“土十条”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现状治理能力的判断。我国已经调查的受污染地块在数十万块量级,而根据环保部的介绍,目前从事土壤修复工作的从业人员不过万人。在这个巨大的修复任务或市场面前,人才存在相当数量的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将限制土壤修复产业的发展。在这种现实下,急于追求全面的治理修复反而是不切实际的空洞目标。在用地矛盾突出的城镇地区优先修复建设用地,在资金紧张的农村地区优先安排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草)工程,未尝不是一种因地制宜的应对模式。当然,只是让“毒地”改成林地或草原,只是让它不再生产“有毒”农产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修复。一些污染物依然会长期存在。不过,这也只能寄望于几年以后,土壤修复产业的整体水平上升,治理方法的单位成本整体下降,许多原本被掩盖、躲避起来的土壤污染才可能被再次彻底地治理。

总的来说,面对我国幅员辽阔的土地,要走向青山绿水的美好未来,“土十条”只是一个开始,一次旷日持久的战役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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