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事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作为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加强群众监督,促进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重要途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积极把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较好地起到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识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方面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政治和大局高度,从建设“法治安监、阳光安监”,进一步增强政府安全监管的公信力、执行力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要求,把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真正摆上重要位置,着眼于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着眼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眼于促进社会安全发展与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配强、配齐队伍,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抓到位、抓出成效。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综合考评和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意识,增强工作能力和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总结、不断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一是要认真对照《条例》要求,对已有的信息公开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尚未制定的制度要抓紧制定。
二是要结合安全生产政务服务工作要求,认真梳理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对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细化公开目录,便于实际工作中遵循。要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明确公开程序和要求,坚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事,自觉防止公开过程中出现漏项缺项。
三是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要求,将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紧密结合起来,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全面清理和明确各类行政权力,编制本单位“职权目录”,明确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法律依据等,依法向社会公布,防止权力滥用。
四是要推进安全生产监测检验和评估评价等中介服务信息公开,推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诚信体系建设。要及时主动公开有关安全生产资质、资格认可,产品安全标志和安全评价结果等中介服务信息,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监督范围,促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与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