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8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2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毒品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据介绍,公安部于1988年7月13日印发《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对各类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打击毒品犯罪的立法也不断完善,尤其是1997年《刑法》修改并增加了毒品犯罪罪名。
由于刑法规定比较原则,有的毒品犯罪案件没有明确立案追诉标准,实践中出现了尺度掌握不一致的情况,影响到侦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影响执法办案质量,不利于规范执法,各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立案追诉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三)》,为及时、准确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据了解,《立案追诉标准(三)》共包括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12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有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等。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利于操作性、科学性原则,在保证毒品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立案追诉标准(三)》自2012年5月28日印发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