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昆明2月15日电(记者 林碧锋)云南省日前印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保障公平竞争。这是云南首个针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据云南省工商局介绍,通知提出,云南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应用和管理工作绩效考评体系,推动构建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
为此,云南将建立健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管理制度。各州、市、县、区将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问题报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行政机关归集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并公示的“黑名单”等。
通知要求,行政机关应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公示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及时交换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
此外,归集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并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保持动态更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询、依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