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审议的草案为该条例二次审议稿,对农民工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农民工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农民工工伤权益的保障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政策咨询,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的义务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进行监管、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等工作上的义务与责任。同时,草案对农民工在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与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的义务与责任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