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改决定从公布到施行还有一段时间,为保证修改决定的有效实施,建议将修改决定草案过渡条款中规定的“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决定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修改为“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修改意见。
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修改决定通过后,国务院及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修改配套法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切实抓好修改决定的贯彻落实。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在修改决定公布至施行的一段时间内,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相应的配套法规,做好修改决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组织好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等工作,确保修改决定各项规定得到正确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