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这是2007年重庆颁布实施《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8年后,对其进行重新修订。
“现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部分内容也与上位法有关内容不尽一致。”重庆市环保局副局长黄红说。
黄红称,除了修改和调整,修订草案将把重庆近年来环保工作中探索创新的做法以及积累的工作经验用立法加以确立。
据了解,修订草案共涉及十项行政许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污染防治设施使用管理、固体废物转移规定、夜间作业报批制度、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放射同位素转移污染防治。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和放射同位素转移污染防治属新增行政许可。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者运行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重大不符的负面环境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审批。